大家談中國:《慈善法》讓義行善舉「陽光化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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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月16日,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以2636張贊成票,131張反對票,83張棄權票,通過了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》。國家主席習近平簽主席令,《慈善法》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。(3月17日《京華時報》)

這些年的天災國難,讓「慈善」事件一次次處於輿論的風口浪尖。從多家超市紅十字會捐款箱中被塞滿了購物小票,到雅安地震中國紅十字會總會發佈的「考察」微博遭到網友強烈抨擊,這樣一個從事人道主義工作的社會慈善團體陷入巨大的信任危機中。

雅安地震時,各種捐助更是難逃被網絡口水淹沒的「厄運」。蒙牛捐助1000萬,立刻就有人告訴公眾不要忘記「毒奶門」。明星們也頻頻遭遇「逼捐」,捐的錢要和身份的「重量級」相稱。種種事實表明,中國的慈善事業真的該好好規範下了。

其實人心本想善,老百姓也是熱心捐助,質疑只是不公開產生的不放心,而漫無目的的懷疑,卻也成為了「道德綁架」的工具。《慈善法》草案規定,慈善組織應當及時公開向社會公眾募捐情況,並嚴格規定了公開時限,有法可依對淨化慈善環境大有裨益,將給更多捐助者吃一顆「定心丸」,也讓有需求的受捐者有章可循,讓這些義行善舉都置於「陽光下」。

而對於「逼捐」行為,《慈善法》草案規定,「開展募捐活動,不得攤派或者變相攤派,不得妨礙公共秩序、企業生產及人民生活。」其實作為公眾人物,不拿出點資金來做慈善確實有點「不厚道」。

但是,如果人家沒有這意願,卻非得逼迫人家捐,這也干涉了人家的自由。網友以個人名義逼捐,有「變相攤派」的傾向。我們應該意識到,逼捐不是伸張正義,而是一種暴力慈善。相較勸捐,身體力行更值得點讚。

社會慈善需要有正規渠道、組織進行,零零散散的慈善確實難以達到應有的效果,願《慈善法》能早日重塑民眾信心,讓慈善組織為中國公益事業盡力。

(責編:歐陽成)